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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底至2026年初,马来西亚能源委员会(Energy Commission)发布了一系列最新指南,对马来西亚半岛地区(不包括沙巴地区和砂拉越地区)适用的主要绿色电力计划进行了全面更新。此次更新涵盖企业可再生能源供应计划(CRESS)、自用太阳能光伏计划(SELCO)以及全新的太阳能加速转型行动计划(Solar ATAP),旨在通过提供更大的灵活性、简化监管流程并优化商业风险分配,进一步推动由私营部门主导的脱碳和能源转型进程。
2025年2月,印尼能源与矿产资源部发布《能源与矿产资源部2025年第5号条例 - 关于可再生能源购电协议指南》(简称 MEMR 5/2025),为可再生能源提供了具体的监管参考。尽管该法规发布已有一段时间,但仍存在实践理解与执行层面待澄清之处,我们希望通过本系列文章,介绍MEMR 5/2025的主要条款规定及其对项目开发商、贷款方和外国投资者的潜在影响,为中国投资者参与印尼可再生能源行业提供参考。
印尼可再生能源购电协议基于个案逐一协商,并无标准文本。MEMR 5/2025则是第一套专门为可再生能源项目量身定制的指南。指南为购电协议特定条款及相关一般原则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澄清,包括 (i) 合同期限、(ii) 电价、(iii) 终止付款、(iv) 性能要求、 (v) 超额电力购买、 (vi) 不可抗力、以及 (vii) 合同违约条款的措施。尽管在某些情况下这些规定较为笼统,但它们为独立发电商(简称“IPP”)与国家电力公司之间的购电协议谈判提供了一个框架。
随着《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法案》(CBAM)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适用,欧盟进口商开始为进入欧盟的钢铁、铝等产品,根据其碳排放量而专门支付一笔费用。这一新增的贸易成本,连同一系列合规义务,势必将通过合同安排和商业谈判向中国企业传导。与此同时,欧盟仍在计划将需收费的产品范围扩大至包含机械装备、汽车部件、家用电器等约180种下游产品,这将对更广大中国企业的合规管理体系、产品定价乃至市场竞争力产生深远影响。
CBAM的产生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EU ETS)息息相关。作为一项在欧盟境内实施的碳排放交易制度,EU ETS的运行一方面使欧盟境内企业有动力为降低碳排费用而落实减排措施,但也同时引发了所谓“碳泄漏”的担忧,即欧盟企业可能将生产活动转移至碳排放监管相对宽松的非欧盟国家,或通过增加碳密集型产品进口的方式规避较高的碳成本,从而使进口产品在欧盟市场上获得相对价格优势。
第二,并非所有CBAM产品的欧盟进口商都会受到CBAM的影响。CBAM曾为一定金额以下的进动提供豁免,但最终在2025年10月通过的修订法案中正式引入“单一质量阈值(de minimis threshold)”豁免机制,当欧盟进口商在一个日历年度内进口的全部CBAM产品净重未超过50吨时,即可免于履行CBAM下的各项义务。值得注意的是,该豁免机制不适用于电力及氢,且欧盟仍会对该阈值进行持续的年度调整。